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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川司法发〔200943]
·                              发表时间:20091130文章录入:成都李刚律师网
 
简要描述: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铁检察分院、公安局:  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各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或报告。  附件: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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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铁检察分院、公安局:   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各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或报告。   附件: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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