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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8年7月9日,某市货运公司司机李某驾驶一辆黄河牌大型自卸车,满载一车的沙石去工地,当车行使到市郊区某村公路500米处时,货车右轮胎突然蹦起路面上的一粒石子正好击中旁边骑摩托车的叶某的左手臂,叶某痛的一下子松了左手把,致使摩托失去控制撞向正在村边路旁乘凉的70多岁的李老汉,造成李老汉头部严重受伤,经一个月的住院治疗落下了偏瘫后遗症。

分析:本案中,李老汉的伤害是由于叶某的摩托车失控所造成的,但叶某摩托车失控却是因司机李某驾驶的货车轮胎蹦起的石子击中手臂所引起的,叶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货车司机李某驾驶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章行为,至于货车轮胎蹦起的石头击中叶某手臂是李某意想不到的偶然事件,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那么,对李老汉的损害怎么处理?如果适用过错责任时,存在受害人过错之外的免责事由,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时,侵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而不负责任显失公平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因此,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由摩托车驾驶员叶某,货车司机李某以及受害人李老汉三人按公平责任原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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