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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章名】天津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公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委员会主管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工作 市联合运输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运办)为市交通委员会管理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超限货物 (一)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五点五米的 (二)货物装车后,通过无轨电车线路和电气化铁道口,货物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四点四米的 (三)货物长度超过二十五米的 (四)货物宽度超过运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 (五)需要组织护送的其他货物 第五条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通过局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联运办提出运输要求,申报运输计划,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 承担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承运单位)应协助做好上述工作 第六条市联运办根据托运单位的要求,在运输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交通、邮电、电力、公安、市政、铁路、公用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勘测、选定运输路线 (二)组织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和对交通设施进行改造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承运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车辆进行审验 (四)建立临时运输指挥部,制定运输方案,并报市交通委员会审批 (五)必要时组织模拟运输 第七条运输方案经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八条根据运输要求,需要排除障碍或改造设施的,有关部门应按时完成 第九条需要断绝交通的,在确定运输日期后,由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登报通告 第十条按批准的运输方案,由临时运输指挥部确定承运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临时运输指挥部在运输过程中负责保证安全运输,妥善处理出现的意外情况,对有关部门未按要求排除的路障采取相应措施。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和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未按要求排除路障的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用于运输的排障费、设施改造费、工时物料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由各有关部门编制预算,征得托运单位同意后,双方结算包干使用。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时,由市联运办裁定 运输前组织协调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按市交通委员会规定,由托运单位同市联运办结算 托运单位负责安排运输途中的生活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擅自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分别对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处以运费10%以下的罚款。发生交通事故的,还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由托运单位出资改造后的运输路线或设施,有关单位在维修或更新时,擅自降低通过标准的,应按原通过标准修复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如未按时排除障碍或完成设施改造,应赔偿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制裁和处罚,由市交通委员会决定 罚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监印,罚款一律上交市财政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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