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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收集】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进行证据收集。此阶段的证据应包括:消防监督检查方面,一是由消防监督员填写并签字和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共同签字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二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公安消防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三是由被检查单位返回的《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书》;四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复查意见书》和《公安消防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方面,一是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二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由建设单位签收《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证据;三是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四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由建设单位签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证据。通过上述证据,查清火灾发生单位是否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火灾方面的有关证据,一是由省级或地市级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特大火灾《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有关火灾调查工作中的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二是由地市级或县级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重大火灾《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有关火灾调查过程中的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通过上述证据查清火灾发生单位的火灾原因、引起火灾蔓延的途径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因果关系,确定负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的人员,查明犯罪嫌疑人。证人证言方面,在侦查过程中应主要收集以下人员的证言,一是有关消防监督人员;二是发生火灾单位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收件人;三是在火灾中受伤或了解火灾现场情况的知情人;四是相关单位的知情人;五是犯罪嫌疑人等。

   总之,通过上述证据,划清罪与非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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