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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担任自己的辩护人。不论是辩护律师,还是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责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他们的要求完全相同。但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却不尽相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而除辩护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开展上述诉讼活动必须通过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许可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而除辩护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却没有这一诉讼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常委托人民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等为其合法权益进行辩护,受委托的辩护人如果不允许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诉讼材料,又怎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辩护,况且,其他辩护人的法律知识和辩护经验往往没有辩护律师丰富,他们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需要事先了解案情,熟悉诉讼材料。所以,笔者认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人民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等辩护人与辩护律师同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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