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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

来源:台州律师 网址:http://lstz.viplaw.cn/ 时间:2019-07-02 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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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家庭暴力行为都还被人们认为是别人的“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着普通公民,甚至是相关公众机构的工作人员,使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那么,遭遇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呢?

一、可以向相关机构、机关寻求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向相关机构、机关寻求帮助,不只是为了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是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给与惩戒,更是为了固定相关证据,以期在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报警后,视受伤情况可以要求警方开具验伤单,以固定证据证实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

二、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

三、可以追究实施家庭暴力一方的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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