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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1992年8月12日司发通[1992]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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