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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向会议作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经表决通过,决定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在10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向会议作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经表决通过,决定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法律委员会于3月9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同时,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作八处主要修改。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对此次修改的8条意见予以支持和赞成。他指出,这8条意见,或者是修法技术上的完善,从而使得法律条文的含义更严谨;或者使得立法意图更加明确。此次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决定草案,提出了此次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时间。

  法律委员会认为,由于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在实施前各方面都需要充分准备,建议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详细的八处修改解读:

  在押嫌疑人可由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草案原文】修正案草案第五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代表意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况下,自己委托辩护人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进一步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应增加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修改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专家点评】陈光中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有难度,而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可以使他的辩护权得到更有效的保证。

  原来刑事诉讼实践中,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还需要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获得其认可。新的法条如果通过,就使得辩护人省去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程序。

  陈光中强调,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想请辩护人或者拒绝该辩护人辩护,最后的拒绝权还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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