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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铜山区的韩老师退休后又被返聘,在去学校值班时,不慎遭遇车祸身亡。

  此后,肇事司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韩老师的亲属们则把学校告上法庭。1月7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在车祸中丧生雇员的家属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雇主40万元赔偿金。

  韩老师退休后因为教学经验丰富,被某私立寄宿学校返聘为教职人员,双方确立了雇佣关系。去年3月的一天晚上,韩老师和同事们在校外吃完晚饭后,返回学校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韩老师无责任。此后,肇事司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韩老师的亲属们则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损失45万元。

  法庭上,学校的负责人对韩老师的去世表示悲痛,但是他及其代理人认为,韩老师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且学校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铜山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虽然雇佣关系不受该条例的调整,但是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前身,因此,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可比照劳动关系来处理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损害的问题。本案中,韩老师返回学校的行为属于雇佣活动的自然延伸,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肇事司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故法院对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据此,铜山法院一审判决该学校赔偿韩老师家属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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