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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今年49岁的韩先生(加拿大籍)诉称,2006年7月24日,其与孙女士(35岁,传媒公司广告部职员)在网络聊天时相识,2006年9月5日至9月15日,韩先生应邀来北京与孙女士见面,相见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06年10月30日至11月15日韩先生再次来北京与孙女士见面,并于11月15日在孙女士提出分手后返回加拿大。从2006年9月5日至11月14日,孙女士以两人共同购买婚房、买家具、孙女士买衣物、孙女士朋友被车撞急需用钱、孙女士需要租赁房屋居住等种种理由要求韩先生出钱,韩先生通过汇款、第三人转交、当面支付现金等方式共支付孙女士加拿大元2.85万元(折合人民币199157.30元)和人民币7.7万元,除此之外,韩先生应孙女士的要求,为孙女士从加拿大带回衣物、化妆品、保健品、巧克力、玩具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万余元的财物,分手后,韩先生多次向被索要借款,孙女士搪塞应付,至今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孙女士支付借款及其利息合和购买衣物等垫付款共计人民币29万元。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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