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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具有慰抚金的性质。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与配偶以外者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因此,过错方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系一项促进配偶履行义务的制度。

  该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填补损害。过错方违反配偶义务,造成了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虽然不能直接用财产衡量,但是,该种财产补偿具有填补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作用。第二,慰抚受害方。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慰抚受害方,减轻其痛苦的作用。虽然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补偿,但是财产补偿可以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具有一定的安慰作用,可以帮助平息受害人的怨愤、报复等不良感情,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第三,制裁过错方。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行为的谴责和惩戒。这种制裁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罚,而且对社会公众也有警示和预防作用,以减少这类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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