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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报名;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合同签订   (十五)合同备案。 第七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有要求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且不得少于七家,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排名先后和得分高低依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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