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电传
苏高法[2007]112号签发人:刁海峰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6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现将2006年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4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9629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813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135元
5、职工年平均工资23748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高法电[2006]87号2006年3月下发即日执行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5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扬州中院民三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年报》,现将2005年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19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8622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76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567元
5、职工年平均工资20957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度)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2005年统计年鉴,现将2004年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和确定误工费所依据的2004年度江苏省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2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7332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5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35元
5、职工年平均工资18202元
自2006年起,我省法院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