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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财费字(1996)第2992号)精神,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公布第一批取消和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取消和调整的建设项目收费共36项(详见附件),其中 取消的25项,调整的11项。对于取消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立即废止并停止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对于调整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尽快到市物价局履行有关手续 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经营性的建设项目收费,应报市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取消和调整的第一批建设项目收费36项一、取消的25项验线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计费分散建设住宅配套费(中小学托幼用房 业扩报装手续费街道向街巷内临时占地者收取的占地费房改优惠售房手续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建筑工程围墙费按规划拆除的危改小区自来水管线补偿费按规划新建的危改小区人防设施拆除赔偿费危改小区树木砍伐赔偿费按规划拆除危改小区道路赔偿费按规划拆除危改小区公厕补偿费投资许可证工本费商业服务网点配套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节约包装费户线申报费城区政府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区政府收取的小区完善费远郊区县政府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远郊区县政府收取的生活设施配套费楼牌费垃圾楼移交管理费公厕移交管理费二、调整的11项1。降低标准缩小范围的6项房屋买卖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交房价的1%降为0。5% 房屋拆迁管理费(由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5%降为0。3% 征地事务管理费(由按征地总费用的3%降为1。5%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列入市危改计划的危改项目不征收 建材发展基金(住宅不征收 合同预算审查费(住宅不征收 2。按经营性收费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5项路灯维护费低压电缆代维护费配电室高压电缆代维护费承发包费危改小区树木移植费渭油猓?箍墒实逼盖胗泄刈?业H挝?保??被嶂魅涡胗晒?凶什?芾聿棵诺母涸鹑说H巍?BR> 第四条调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立案、受理、分办、法律审核、档案及公章保管、发文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调处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调处中央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二)调处地方与中央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三)调处不属于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的地区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四)处理不属于上述范围之内,但在全国有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五)审查中央级全民单位在与其他所有制单位发生产权纠纷时提出的协调意见 (六)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指导中央部门及地方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 (八)其他 第六条地方各级调处委员会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其职责范围可参照前条内容确定 第七条上一级调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将所辖范围的产权纠纷委托下级调处委员会进行调查或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调处委员会请求调处。向调处委员会提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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